现实困惑:
老蒋是某企业的老职工了,为了锻炼身体,老蒋每天都是步行上下班。某一日,老蒋像往常一样步行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通部门鉴定,老蒋承担次要责任。老蒋因受伤较重,不能再参加工作,遂向公司申请工伤。但公司认为老蒋是在公司外面受的伤,不承认是工伤。
那么,老蒋的工伤由谁来负责证明呢?
答疑解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九条规定,老蒋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该情况符合工伤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理荟萃: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这段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正常延续,因此,职工在该段时间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单位不认可工伤的情况下,赋予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是对员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又一有力的保护。
注:引自《劳动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增订4版,刘纪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