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张某是某公司行政人员,自从她怀孕一个月以来,就无视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不到工作岗位就给办公室主任打电话,称身体不舒服,在公司内部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公司还因为张某不从事本职工作,耽误了一笔订单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办公室主任对张某的行为非常不满,但是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保护女职工,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哺乳等原因将其开除。
张某这样怀孕的女职工可以开除吗?
答疑解惑:
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开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部分如张某的女职工更视“怀孕”为保护伞,自我行事,我行我素。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公司经营困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将其开除。如果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工作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工作中不顾公司的规章制度,多次迟到早退,并因工作失误耽误订单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并不受其怀孕的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法理荟萃:
法律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引自《劳动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增订4版,刘纪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