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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单位领导安排到新单位工作,从新单位离职后,员工在经济补偿中能将两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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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困惑:

        王某自2009年大学毕业后开始在安盛公司的市场营销部工作,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冬,安盛公司因业务调整,市场营销部被秦艺公司收购,王某随市场营销部被划转至秦艺公司,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期间,安盛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支付其经济补偿;后王某与秦艺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为期3年。一年后,秦艺公司因企业转产依法实施裁员,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时,王某发现秦艺公司是从2010年开始计算的,便找到负责人理论,但负责人称王某是2010年才进入秦艺公司的,工作年限当然应该从其进入公司后起算,而王某认为自己进入秦艺公司是接受原单位领导的安排,工作年限应当从其开始在安盛公司时计算。那么,王某的工作年限究竟应该从哪年开始计算呢?

    答疑解惑:

         现代社会经济流转迅速复杂,实践中很多企业存在因资产业务划转、并购、重组或者工作需要等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将劳动者成建制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或者通过行政命令方式,将劳动者调往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这种情形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且因工作调动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因此法律规定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应当合并计算,前提是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明确了该项内容,体现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因此,本案中,王某的工作年限应从2009年开始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法理荟萃:

         存在“被调动”的情况时,劳动者更应注意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主动请求将自己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注:引自《劳动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增订4版,刘纪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