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2011年6月李某入职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公司出资让其出国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规定培训以后李某需为公司履行五年服务期。如果李某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提前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公司损失,按培训费用根据未服务年限比例计算。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公司并未对之后合同到期的问题给予回答,所以李某认为到期后的劳动合同会续签。2013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继续续约。李某认为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服务期满,否则自己可能要承担未到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面对劳动合同先于服务期期满的情况,李某应该怎么处理?
答疑解惑:
本案中,李某是签订了合同在先,约定服务期在后,公司在安排其培训前应考虑到合同是否续约的问题。服务期是用人单位给予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培训对价的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期限就不仅仅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也受到服务期协议期限的约束。如要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就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所以,双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并未对劳动合同期满如何解决的问题有任何约定,那么李某应与公司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理荟萃: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予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劳动者给予一定时间的服务,如在约定时间内离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
注:引自《劳动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增订4版,刘纪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